(2008)善民二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严国良与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李国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良,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李国鸿,王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105号原告:严国良。委托代理人:谢祥兴。被告: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金荣。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李国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李昌悦。被告:王薇。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李昌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良与被告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李国鸿、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国良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