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朱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0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葛海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辽、裘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葛海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2日晚,被告人朱某在本市西湖区白沙泉23号顺丰速运快递公司仓库,利用其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之便,私自拆开顾客委托快递的一个邮箱,并取出箱内的2008北京奥运鸟巢29克纪念金砖六块,共计价值人民币55092元。被告人朱某将其中三块金砖藏匿于公司办公室一角落中,另外三块金砖随身携带,在乘坐出租车出城检查时被查获。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朱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涉案赃物价值认定不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2日晚,被告人朱某在本市西湖区白沙泉23号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仓库,利用其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之便,私自拆开顾客委托快递的一个邮箱,并取出箱内的2008北京奥运鸟巢29克纪念金砖六块,共计价值人民币55092元。被告人朱某将其中三块金砖藏匿于公司办公室一角落中,另外三块金砖随身携带,在乘坐出租车出城检查时被查获。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余某的发生情况报告及其证言,证实2008年7月22日博视藏品公司托运4箱奥运鸟巢纪念金砖的情况,由被告人朱某负责托运事项。次日朱某失踪,并失少1箱奥运鸟巢纪念金砖。2、证人栗蛟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朱某在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任仓库保管员。3、证人张某甲、郑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22日下班后两人与朱某去了好又多超市,到超市后朱某称钱包没带先回公司的情况。4、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托运奥运鸟巢纪念金砖、银砖的情况。证实其公司的奥运鸟巢纪念金砖、银砖是向上海渊泉工艺品公司进的货,并提供了号码为0642846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经营特许证书。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上海渊泉工艺品公司有中国金币总公司的授权书,还有奥运产品的许可证书。又证实06428464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其单位开具,并提供该发票记帐联,还提供了经营特许证书、授权证。6、书证:托运单。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上述6块北京奥运鸟巢纪念金砖扣押并发还的情况。8、被告人朱某主体身份证明: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西湖区营业部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资资料卡、证明。9、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朱某的辨认,确认其作案现场。1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赃物的价值。11、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被告人朱某的经过情况说明。12、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1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前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在乘坐出租车出城检查时,因形迹可疑,并对身上所携带的3块奥运鸟巢纪念金砖说不清来源,经进一步盘查,朱某交待其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不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涉案赃物价值认定不明的意见,经查,对涉案赃物价值的认定,有法定的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为证,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10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