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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希××电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希××电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界镇××区。法定代表人:郑××。被告:希××电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工××区××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希××电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原告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哲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