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嘉兴××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汽与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嘉兴××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汽,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62号原告:嘉兴××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岳××。被告: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工业北区(嘉兴市汉普工贸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高××。原告嘉兴××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铁鹰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兴××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2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广告发布协议书,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嘉兴日报》、《南湖晚报》上发布汽车某某,并对广告的数量、类型和费用作了明某某定。至2008年8月26日为止,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149000元。原告几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上述广告费某某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告发布协议书二份、广告栏目价格单二份、被告加盖公章的广告投放清单一份及原告当庭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所签订广告承揽合同,条款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广告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49000元。本案受理费1640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