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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姚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姚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66-1号原告张文明,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737号华南公寓7幢704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旭光,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军明,陀区东港街道中昌街101号颐景园21幢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明诉被告姚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姚军明名下的坐落于普陀区东港颐景园21幢601室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明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军明名下的坐落于普陀区东港颐景园21幢6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