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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77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金××、陈×。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9元,减半收取4954.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章 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陈凯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