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77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金××、陈×。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9元,减半收取4954.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章 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陈凯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