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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邬荣林与许凤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荣林,许凤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68号原告:邬荣林。被告:许凤林。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邬荣林与被告许凤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邬荣林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凤林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邬荣林撤回对被告许凤林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荣林撤回对被告许凤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邬荣林负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