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磐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伟亮与李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亮,李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35号原告:蒋伟亮,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8111290214,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南路**号。被告:李小生,镇农林村。原告蒋伟亮诉被告李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蒋伟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美娟审 判 员  陈爱娟代理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土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