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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陈××、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陈××,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9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路。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陈××。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陈××、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