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甲与葛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甲,葛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1号原告葛甲。委托代理人蒋××、陶××。被告葛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甲与被告葛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审理与(2008)诸民二初字第4001号、(2008)诸民二初字第4002号案件审理结果有关,现上述两案件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中,故本案需中止诉讼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灵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