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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甲与葛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甲,葛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1号原告葛甲。委托代理人蒋××、陶××。被告葛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甲与被告葛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审理与(2008)诸民二初字第4001号、(2008)诸民二初字第4002号案件审理结果有关,现上述两案件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中,故本案需中止诉讼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灵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