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