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吕××。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祥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