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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章××、新昌××××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章××,新昌××××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吕××。被告:章××。被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市××聚村××自然村。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章××、新昌××××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祥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