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章××、新昌××××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章××,新昌××××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吕××。被告:章××。被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市××聚村××自然村。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章××、新昌××××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祥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