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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永××纸箱厂与宁波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永××纸箱厂,宁波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87-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永××纸箱厂35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盆浦。诉讼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036-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村××头。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永××纸箱厂与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永××纸箱厂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永××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8元,减半收取计2869元,财产保全费2045元,合计诉讼费49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增 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