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与温州市××××纸行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温州市××××纸行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张××。被告:温州市××××纸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镇××村××号。负责人: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温州市××××纸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温州市××××纸行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娄桥支行开户的1103031901201000270559账户上的存款152710.9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温州市××××纸行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娄桥支行开户的1103031901201000270559账户上的存款152710.9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