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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嘉生包装仓储有限公司与嘉善嘉升家具辅料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生包装仓储有限公司,嘉善嘉升家具辅料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82号原告:嘉善嘉生包装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伟。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嘉善嘉升家具辅料厂。法定代表人:沈双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生包装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嘉升家具辅料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嘉生包装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嘉善嘉生包装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