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灞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丙,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之法定代理人于2009年1月6日以其有事不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