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丙,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之法定代理人于2009年1月6日以其有事不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