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罗金宝与汪凤英、汪善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宝,汪凤英,汪善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211号原告:罗金宝。被告:汪凤英。被告:汪善弟。原告罗金宝与被告汪凤英、汪善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金宝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0000元。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汪凤英于2008年5月24日向原告罗金宝共计借款13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现二被告下落不明。另查明:被告汪凤英、汪善弟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户籍证明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凤英、汪善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罗金宝返还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