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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蒋兆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蒋兆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李志强,市城关镇大洋路法院宿舍。委托代理人:甘燕,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一区7栋2单元101室。被告:蒋兆秋,椒江区前所街道横蒋村2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蒋兆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被告蒋兆秋已付清全部借款80000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李志强负担。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