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蒋兆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蒋兆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李志强,市城关镇大洋路法院宿舍。委托代理人:甘燕,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一区7栋2单元101室。被告:蒋兆秋,椒江区前所街道横蒋村2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蒋兆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被告蒋兆秋已付清全部借款80000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李志强负担。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