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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西安特菲尔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特菲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西安特菲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四十号C座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姜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峰,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琳,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新科大厦B座11层。代表人张永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特菲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特菲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69元。审判员  师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