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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与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倪××。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09年1月1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要求被告倪××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陈祖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