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与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倪××。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09年1月1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要求被告倪××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陈祖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