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安商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段丽莉与陈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丽莉,陈金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安商初字第2335号原告:段丽莉。被告:陈金胜。原告段丽莉与被告陈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文武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丽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归还10000元,余款多次催讨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14000元(按月利率2%自2008年4月17日算至2008年12月17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段丽莉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注(月息贰分计算),借款人陈金胜,2008.4.17”,另陈述被告已归还10000元,以证明被告尚欠借款70000元,利息14000元未还的事实。被告未举证反驳,也未到庭质证,系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4月17日,被告陈金胜向原告段丽莉借款8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后归还借款10000元,余款70000元及利息14000元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未偿还,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月息2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胜偿还原告段丽莉借款70000元及利息14000元,合计8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870元,合计1820克,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费用因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别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