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秦先玲、XX与戚宝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先玲,XX,戚宝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163号原告:秦先玲。原告:XX。法定代理人:秦先玲。被告:戚宝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青春坊33幢。法定代表人:施建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伟,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先玲、XX与被告戚宝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戚宝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戚宝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先玲、XX撤回对被告戚宝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缓交),减半收取622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已交),鉴定费1,800元(已向鉴定机构预付),合计4,69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缓交部分限于2009年1月21日前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