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服饰有限公司、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服饰有限公司,黄××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15号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工业区××镇海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被告绍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灵芝镇××村。法定代表人黄××。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服饰有限公司、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3元,依法减半收取120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2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