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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服饰有限公司、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服饰有限公司,黄××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15号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工业区××镇海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被告绍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灵芝镇××村。法定代表人黄××。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服饰有限公司、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3元,依法减半收取120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2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