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根庆与吴国庆、吴一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庆,吴国庆,吴一飞,徐哲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46号原告:叶根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廿里村。被告:吴国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赤柯山村。被告:吴一飞,成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赤柯山村27号。被告:徐哲峰,成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山塘村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庆诉被告吴国庆、吴一飞、徐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根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春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