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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根庆与吴国庆、吴一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庆,吴国庆,吴一飞,徐哲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46号原告:叶根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廿里村。被告:吴国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赤柯山村。被告:吴一飞,成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赤柯山村27号。被告:徐哲峰,成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山塘村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庆诉被告吴国庆、吴一飞、徐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根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春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