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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新昌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徐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达,新昌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俞越红。上诉人徐达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达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达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徐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