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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与叶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叶忠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836号原告: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32640-9)。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建新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学良。被告:叶忠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忠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忠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51元,减半收取5,0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