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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科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科包装有限公司,杭州××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德清××××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丰村。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星桥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莫××。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姜隐芩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