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科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科包装有限公司,杭州××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德清××××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丰村。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星桥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莫××。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姜隐芩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