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甲、谢乙等与郑××、潘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甲,谢乙,章××,郑××,潘甲,潘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64号原告:谢甲。原告:谢乙。原告:章××。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被告:郑××。被告:潘甲。被告: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甲、谢乙、章××与被告郑××、潘甲、潘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甲、谢乙、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