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叶××、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叶××。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叶××、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樱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