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嵊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叶××、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叶××。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叶××、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樱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