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楼纺织有限公司与海宁××××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楼纺织有限公司,海宁××××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5号原告:海宁××××楼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和村红砖路××号。法定代表人:楼××。被告:海宁××××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经××号。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楼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以已经与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楼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1093.5元,由原告海宁××××楼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茅益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