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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谢××与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4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盛××。委托代理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员  林敏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泳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