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谢××与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4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盛××。委托代理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员 林敏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泳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