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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5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对债权债务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974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董 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月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