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袁××、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袁××,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5号原告:王××。被告:袁××。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袁××、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群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