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剑亚与徐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亚,徐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叶剑亚,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31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华荣,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学国,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清港镇苔山村苔山中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剑亚与被告徐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剑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叶剑亚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