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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沪升瑞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沪升瑞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9号原告:沪升瑞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灵路118号410A室。法定代表人:李怡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进峰,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法定代表人:萧泰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沪升瑞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沪升瑞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沪升瑞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用38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