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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邬××与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5号原告: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与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称纠纷已协商和解,现申请撤诉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邬××负担。审判员  卢庆哲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绍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