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邬××与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5号原告: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与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称纠纷已协商和解,现申请撤诉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邬××负担。审判员 卢庆哲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绍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