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华阳木业植绒有限公司与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华阳木业植绒有限公司,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嘉善华阳木业植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鑫芳、黄玉弟,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松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华阳木业植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华阳木业植绒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华阳木业植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华阳木业植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63元,减半收取计1528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81.5元,由原告嘉善华阳木业植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