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0206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代理审判员 邸 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