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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工××局××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局××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4号原告:嘉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卜××。被告:中国建筑××工××局××司。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工××局××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1864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3434元,由原告嘉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