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文晓与方朝东、上海沃盟轻工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晓,方朝东,上海沃盟轻工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33号原告:陈文晓,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506240021。被告:方朝东,泰顺县北大街67-1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5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5602190015。被告:上海沃盟轻工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500号。法定代表人:黄宝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晓与被告方朝东、上海沃盟轻工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晓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500元,予以减半收取27250元,由原告陈文晓负担。审 判 长 季龙斌审 判 员 包露琼代理审判员 董夫国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陶智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