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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文晓与方朝东、上海沃盟轻工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晓,方朝东,上海沃盟轻工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33号原告:陈文晓,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506240021。被告:方朝东,泰顺县北大街67-1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5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5602190015。被告:上海沃盟轻工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500号。法定代表人:黄宝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晓与被告方朝东、上海沃盟轻工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晓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500元,予以减半收取27250元,由原告陈文晓负担。审 判 长  季龙斌审 判 员  包露琼代理审判员  董夫国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陶智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