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闵继明、虞红海与虞红海、王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继明,虞红海,王红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闵继明,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河西村板桥头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110047614。被告:虞红海,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富春村2组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60602943x。被告:王红利,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财税楼1-202室,现住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梅月商住楼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继明与被告虞红海、王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继明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继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继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闵继明负担。审 判 长  沈金汝审 判 员  曲小勇人民陪审员  刘 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欢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