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纺织品有限公司,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11号原告:桐乡××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大麻镇××室内布艺工业园。被告:金××。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金××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乡××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金××的银行存款45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