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茌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ˎ̥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茌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秀英,女,农民,系原告张某之母。委托代理人:蔡文付,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郑孟春,男,茌平县水务局职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英、蔡文付,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孟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带女儿肖某去被告家生活。因原告曾得大脑炎,有智力障碍。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2005年4月份,被告再次打骂原告,原告携女回娘门居住至今。现双方已无感情可言,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很好,被告没有打骂过原告,只是原告之母从中作梗,硬将原告拉回家。起诉离婚不是原告的本意,如无原告之母横加干涉,也不会造成如今的局面。请求法院成全这个没有破裂的家。经审理查明:张某年幼时曾患大脑炎,落下后遗症,智力存在障碍。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张某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结婚时张某带女儿肖某(1992年5月9日出生)到李某家生活。2005年4月份,张某因事携女回娘门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购置共同财产,无债权和存款,李某称有部分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张某的陪嫁财产包括地琴2个,木桌1张,椅子2把,柜头1个,皮箱1个,写字台1张,石英钟1个,被褥4铺4盖,半截褥子2床,床单4床,线毯、毛巾被各1床,现均在李某家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茌平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1份;2、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分居时间的证明1份。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当庭质证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自2005年4月张某离家回娘门生活至今分居已3年多的时间,分居期间李某曾多次欲接回张某,仍不能使张某回心转意,且张某系再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可准予双方离婚。李某称有共同债务36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张某亦不认可,故对李某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和存款,不再分割;张某放置在李某家的陪嫁财产,属其个人财产,应由李某返还给张某;张某年幼时曾患大脑炎,有智力智障,离婚后生活将非常困难,宜由李某适当给予经济帮助,结合本案及当地实际,由李某支付给张某经济帮助20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张某的陪嫁财产返还给原告张某(陪嫁财产包括地琴2个、木桌1张、椅子2把、柜头1个、皮箱1个、写字台1张、石英钟1个、被褥4铺4盖、半截褥子2床、床单4床、线毯、毛巾被各1床);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经济帮助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原告张某已预交,不再退还,在被告李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过付给原告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遵星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