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上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牧××与程××、杭州××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牧××,程××,杭州××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93号原告:牧××。被告:程××。被告:杭州××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耀江××室。法定代表人:彭×。本院在审理原告牧××诉被告程××、杭州××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牧××撤回对被告杭州××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