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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吕妙贤与宝鸡鑫中天制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宝鸡鑫中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2号申请人吕某某,女,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宝鸡鑫中天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某某,男,任该公司董事长。吕某某与宝鸡鑫中天制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麟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麟劳仲案字(2008)第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某某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鑫中天制药有限公司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裁决书,且已立案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麟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麟劳仲案字(2008)第3号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