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增孙与陕西浐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增孙,陕西浐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朱增孙。被告陕西浐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增孙与被告陕西浐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增孙于2009年1月14日以其准备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增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