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歌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1号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王××、丁××。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41元,减半收取26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