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与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90号原告:范××。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为与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负担。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一月一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