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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与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90号原告:范××。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为与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负担。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一月一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