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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太仓××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与浙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太仓××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华村。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浙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24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42元,由原告太仓××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